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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局社会监督员联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加强财政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大连市财政局机关作风建设实施方案》(大财党〔20105号)的要求,现制发《大连市财政局社会监督员联络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财政局社会监督员联络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大连市财政局社会监督员联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加强财政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体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财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公开、廉洁、高效,为财政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和作风保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和《大连市财政局机关作风建设实施方案》(大财党〔20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财政社会监督机制, 是实施依法监督、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是坚持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的需要;是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体现便民服务的需要;是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是建立通畅便捷的监督联系渠道,促进财政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开展社会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保证监督质量。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的条件。愿意义务承担财政社会监督员职责的公民;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关心财政改革,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所在单位和所联系的群众中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热心民主监督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敢于依据职责实施监督;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选聘范围和数量。选聘范围一般应是热心社会监督事业或与财政联系较多的单位和人员,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它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行业或部门代表。选聘总数一般不超过15人。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宣传财政政策、法规以及财政机关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有关情况,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支持财政工作;对财政部门和干部职工在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财政管理工作特别是政风行风建设等方面反响强烈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财政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政风行风监督的工作质量;办理财政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任期及解聘。社会监督员工作为义务工作,聘任期限为二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二届。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有下列情况者可以随时解聘:受聘人所在单位撤并,不便于继续履行监督员职责;受聘人所在单位提出解聘要求;受聘人提出解聘要求;受聘人触犯法律法规或违纪受到处理;受聘人滥用监督权利;受聘人经常不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受聘人失去监督能力。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组织管理。社会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工作任务是:负责确定社会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人选,保持与社会监督员的联系;落实社会监督员的各项工作制度;解决社会监督员在参与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他们的工作予以支持和指导。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联络。成立大连市财政局社会监督员联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监察室,联系电话:82637190),负责收集、协调、办理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处理意见。联络办公室要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采取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社会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他们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加强与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部门各单位对社会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或不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布置任务,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财政工作重点和要求。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信息报送及反馈。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转递的人民来信及投诉、举报,由社会监督员联络办公室分类整理后转交相关处室,并责成专人负责,及时研究落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将有关具体情况告知,并做出合理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