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1]6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大连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如下:
凡同时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总价低于144万元/套(含144万元)的住房为普通住房;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其他各区市县依此自行调整本地普通住房标准。
本《通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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