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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51家经济开发区 今后需公开“三公”经费

辽宁51家经济开发区 今后需公开“三公”经费

8月1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以上开发区财政预算决算审批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明确规定,各级开发区应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预算决算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内容之外,开发区财政部门应依法向社会公开财政预算决算(含“三公”经费信息)。

辽宁省共有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含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园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新区等)共51家,其中国家级9家,省级42家。目前,开发区经济总量占到全省四分之一强,已经成为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扩大改革开放的主力军。但由于现阶段各类开发区财政预算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地方人大对各类开发区财政预算决算审批监督工作仍存在“盲区”,特别是重大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中,不符合法规制度的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决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开发区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批监督工作。

省经贸委表示,实行独立财政预算决算管理的开发区,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开发区位于一个行政区域内的,并与行政区合署办公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开发区财政预算决算审批监督权;开发区位于一个行政区域内且独立运行的,由所在行政区域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审批监督权;开发区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审批监督权。

辽宁省9家国家开发区分别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盘锦辽东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经贸委表示,例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财政预算决算情况,就要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批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