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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少缴税款,企业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而是购买假剪贴发票多列支成本。近日,大连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的稽查人员,通过几张信息填写不全的支票根查出大连某设备有限公司虚假货物交易的事实,“顺藤摸瓜”牵出其利用购货方多开具的发票虚列成本,偷逃税款的行为。对其处以补征税款10万余元和补征税款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5万余元。 买假发票多列费用 支票根牵出虚假交易 去年8月份,大连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稽查人员对大连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涉税事项常规检查,在实际入户检查翻看账簿时发现,其经营情况是高成本,低利润,很是反常。在2013年,该单位从A物资经销处、B经销处花数十万元购进大量钢板,取得二十余张商业货物剪贴发票。稽查人员不禁疑问,制造业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应该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但企业意外使用剪贴发票,于是对发票真伪进行了调查。 验证结果证实了稽查人员的怀疑,A物资经销处开具的7张发票是假的。而B经销处的发票中有一笔货款未支付,另一笔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凭证后只附两张写有“西岗”二字的支票根,信息不完整。稽查人员调取银行账户,发现两笔款项均转入该公司会计个人账户。在证据面前,该公司承认其从B经销处多开发票列支成本,其实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违法事实。 “代开发票”属违法 偷税“歪心”不能动 本案中,大连某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该单位行为构成偷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最终,稽查人员认定了该公司利用供货方多开具发票虚列成本的偷税事实,对其处以补征税款10万余元,并因其故意性,处以补征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万余元,两项共计15万余元。 发票违法一直是国税机关重点打击的涉税违法行为之一,但仍然有一些不法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利润较大时为了少缴税款,往往利用发票“铤而走险”,在成本、费用上“做手脚”,缩减利润、逃避纳税、以身试法。不法企业通过取得假发票,利用虚开发票多列支成本、费用,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面对印着“代开发票、保证真票、验证后付款”的传真件、小卡片,一些私企老板动了“歪心”,虚开发票,却没有真实业务,但无论如何遮掩总会留下蛛丝马迹,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链接 虚列成本少缴税款是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