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小企业执行标准
中小企业按照《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标准(详见附件)执行;对于《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未做规定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相关或相近的行业比照执行。
二、纳税困难中小企业标准 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的中小企业。“连续两年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是指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及上一年度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金额按照纳税人申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23项“纳税调整后所得”数据为准。即是当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的所得。
三、不适用减免政策规定的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
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3.上市公司
四、减免年度 减免优惠政策仅适用于2008年和2009年两个纳税年度。2009年将对纳税人2008年税款进行减免,2010年将对纳税人2009年税款进行减免。
五、减免比例 对纳税困难中小企业实行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合计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当年亏损额。
举例说明:
A企业年应纳房产税10万元,年应纳土地使用税2万元,2007年亏损3万元,2008年亏损1万元,2009年亏损9万元,则A企业2008年可享受的减免金额(10+2)÷2=6万元>当年亏损1万元,因此,2008年仅可减免1万元;
2009年可享受的减免金额(10+2)÷2=6万元<当年亏损9万元,因此,2009年可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合计6万元。
六、纳税人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及上一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申请减免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还应出具减免税所属年度及上一年度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3.税收缴款书。其中,申请减免2008年度税款的,提供当年未申请减免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缴款书;申请减免2009年度税款的,提供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缴款书
4.《
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5.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可到主管地税局申报窗口领取或登陆大连市地税局网站(网址:
www.dl-l-tax.gov.cn)下载。
七、减免方式 对申请减免2008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减免税款采取“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已入库税款可采取退库或抵顶以后年度税款的方式处理。对申请减免2009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减免税款采取“先征后退”的征收方式。对未按规定申报及缴纳税款的,不享受减免税。
八、具体问题说明
1.出租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大地税函〔2009〕82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2.以前年度有欠税的中小企业,若符合减免条件,也适用上述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3.不能提供房屋(土地)权属证明的中小企业,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确为自有房产(土地),可适用上述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4.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中小企业,不适用上述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九、对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 税务部门一经检查发现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按规定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给予相应处罚,同时取消其减免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