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信息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大财法〔2008〕389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

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1.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2.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