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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大财法〔2008〕41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