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信息 |
大财法〔2008〕700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 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 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的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