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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财法〔2008〕699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0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8年实行合并纳税企业集团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