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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大财法〔2008〕675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大财法[2008]675号附件.xls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