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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大财法[2009]98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铁路股份制改革和合资铁路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