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2009年度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审核征缴工作,从2010年8月16日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及区市县级财政拨款单位审核期为8月16日至 9月10日,扣缴期为9月10日至9月30日;各类企业单位审核期为8月16日至11月30日,申报缴纳期为9月1日至12月10日。
二、市及区市县级财政拨款单位,须分别经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和所在地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同级财政机关负责代为扣缴。
三、各类企业单位,须经所在地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辽宁省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单》核定金额,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007年、2008年欠缴保障金的单位须一并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相关材料,并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拒不缴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各用人单位在审核征缴期内缴纳保障金给予30%减征优惠,逾期按全额征缴。对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可予缓缴。
五、审核征缴详细情况可查询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网站。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О一О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