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精神,从2010年7月1日起,在我市正式启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废止并停止使用。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
(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只能用于下列行为: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代收款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除上述行为外,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支行为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行政事业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单位受委托依法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等,应按照规定使用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的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以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程序
(一)从2010年6月1日起,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可以到大连市财政局收费票据监管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市直各部门(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财政电子票据智能加密卡》,同时填写《大连市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基础信息审批表》,经市财政局核准,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调整财政电子票据智能加密卡资金往来项目后,即可购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经市财政局审核,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得购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未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和《财政电子票据智能加密卡》的市直部门(单位),非经市财政局批准,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先申请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和《财政电子票据智能加密卡》后,方可申请购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年票制。各使用资金往来票据的部门(单位)和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应据实测算本部门(地区)年度内所需票据数量,并向市财政局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报送年度使用计划。市直各部门(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每次领购一般不得超过本部门(单位)3个月的使用数量。对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期间临时增加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应提前1个月向市财政局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报送调整计划。
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日常管理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票据号码依次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完整填写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如发现票据丢失,应立即在县级以上媒体申明作废,并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报送市财政局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化管理制度,设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财政电子票据智能加密卡》,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并按规定的期限向财政部门票据监管机构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妥善保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放安全。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应保存5年。
(四)保存期满需核销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登记造册,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销毁。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核销申请,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列明资金往来结算业务事项,不得编造、虚列;不得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虚列单位收入和支出;不得擅自扩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不得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对违反规定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票单位(个人)应当拒绝收票和付款,不得作为会计凭证入账,并可向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和监察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加强对各部门(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按规定使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领购、使用、接收和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一经查出,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