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附件.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