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信息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大财法〔2010〕60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7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附件.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