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下发后,我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41号)进行了转发,为了更好地贯彻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信息化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收政策
(一) 基本规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3、上述规定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证明的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论持有的是2006年度以前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还是2006年度以后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企业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4、享受原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新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财税[2005]186号文中所称商贸企业是指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批零兼营活动的企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桑拿”是指不包括“大众洗浴”,即浴资收费单价在6元/人以下(含6元/人)的洗浴场所(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同解);下岗人员包括:(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及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等城镇困难登记失业人员。
2、对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计算安置比例时,企业职工人数应包括由企业支付劳务费用的劳务用工人员(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同解)。
4、 “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是指当年企业职工人数减去上年企业职工人数的增加额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认定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经上述部门审定、批复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经济实体,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申请与审批
(一)按4800元定额减免的企业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可依法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手续,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再就业优惠证》及持证人员身份证;
(3)地税机关下达的《批准减免税通知书》;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国税机关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下达《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年审戳记。如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3、计算公式
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4800-本年度已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
1、纳税人申请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向其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国资委出具的《产权结构认定表》;
(4)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5)由国资委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6)由国资委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7)企业与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国税机关审批
经国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下达《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减免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实行征前减免的征收方式。
年度终了,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随年度申报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主管国税机关在汇算清缴期间对企业所报缴费记录和上条所列8项资料一并进行年度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企业减免税资格,并追缴税款。
3、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当月实际吸纳富余人员比例=当月实际吸纳富余人员人数①/当月职工总数②×100%
当年吸纳富余人员平均比例=各月实际吸纳富余人员比例之和/吸纳富余人员月份数③
①当月实际吸纳富余人员人数是指:当月月末实有富余人员人数。
②当月职工总数是指:上月月末职工总数与当月新吸纳富余人员和非富余人员人数之和。
③吸纳富余人员月份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减免税资格认定的月份开始计算的实际月数。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样式)
2、国税机关审批戳记
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减免税通知书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 实际( )工作时间表(样式)
企业名称(盖章): 年度:
序号 |
录用
人员
姓名 |
《再就业优惠证》编号 |
在本企业
预定(实际)工作时间
(单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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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注:企业申请预核定减免税时,在预定()中划∨;企业在认定后, 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在实际()中划∨。
附件2:
国税机关审批戳记
印鉴规格:长:5cm
宽:1cm
注:各局依据上述要求自行制作印鉴。
附件3: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减免税通知书
大地税 〔 〕 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代码: 管理科(所):
你(单位)报送的减免税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核,你(单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予以批准减免税,详情如下:
单位:元(列至角分)
减免
税种 |
减免
项目 |
依据
文件号 |
依据文件名称 |
减免税
所属时间 |
批准减免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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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纳税人两份、主管地税机关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