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安监局,各有关市直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现将《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市属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区市县、先导区所属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