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信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转发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12〕534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安监局,各有关市直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现将《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市属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区市县、先导区所属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