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
增值税退税率
退税率每年都会发生变化,变化时间不确定,跟踪最新的退税率变化内容可到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查询税率速查栏目,可进行多年度、多时间段的查询,包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0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出口退税公式
退税额=(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例如:货值100万人民币,增值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 1000000/1.17*0.13=111111.11元人民币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盐和水泥等矿产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纸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胶(18250,-295,-1.59%)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焦炉和摩托车等低附加值机电产品、家具,以及粘胶纤维。 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鉴于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为主要政策目标,考虑到去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设置过渡期出现的问题,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没有设置过渡期,而是将调整的政策内容提前一定时间对社会公布,以使企业有提前准备时间。同时,考虑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因此,规定对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退税票据丢失
出口退税票据遗失怎么办? 丢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丢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在货物出口后的六个月内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的报告;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丢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丢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丢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 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退税政策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 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有: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的政策,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国家正式发文,中国纺织企业出口退税从原来的15%上调至16%,希望借此推动纺织企业的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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