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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51号)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便于工作衔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公司企业进行年度检验的时间也相应由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1月1日至6月30日。 企业年检程序 (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年检的对象和范围 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企业年检主要审查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企业年检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七)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八)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九)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六)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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